(2017)陕0302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宝鸡市恒科白洁洗涤有限公司诉宝鸡市华雨餐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撤诉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恒科百洁洗涤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华雨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1819号原告:宝鸡市恒科百洁洗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法定代表人吴海峰,任总经理。被告:宝鸡华雨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法定代表人戴乐云,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恒科百洁洗涤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宝鸡华雨餐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恒科百洁洗涤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恒科百洁洗涤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