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日玲与潘茂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日玲,潘茂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1232号原告:孙日玲,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职员。被告:潘茂林,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孟美彤,系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曲言民,系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日玲诉被告潘茂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潘茂林驾驶车辆与我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我受伤,被告潘茂林全责。现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判令给付赔偿我经济损失。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经本院依法委托后,原告拒不到场鉴定,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因此本院无法具体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当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日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中洋审 判 员 刘 巍人民陪审员 肖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浩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