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604执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濉溪县轩盛物贸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濉溪县轩盛物贸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4执1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濉溪县轩盛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申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4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仲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