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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执恢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吉林市白山化工厂、吉林市慧海石油化工试剂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兼并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白山化工厂,吉林市慧海石油化工试剂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恢10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白山化工厂。法定代表人刘永财,厂长。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慧海石油化工试剂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法定代表人刘永财,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李翰冰,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冬梅,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金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白山化工厂、吉林市慧海石油化工试剂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兼并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交纳了全部案件执行款,本院(2015)集执异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5)集执异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孙荣凯执行员  田春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立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