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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73民终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鸿志天翔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侯建江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鸿志天翔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侯建江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73民终29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鸿志天翔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8层883室。法定代表人:康秀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锐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侯建江。上诉人鸿志天翔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鸿志天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侯建江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8民初18836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鸿志天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锐鹏、侯建江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鸿志天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酌情减少赔偿金额。事实和理由:鸿志天翔公司转载涉案照片并不是为了牟利,而是为了宣传让民众了解国防建设,没有给权利人带来实际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对每幅涉案作品的判赔金额过高。侯建江辩称,不同意鸿志天翔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是:类似案件每幅照片法��的判赔标准已经达到1500元,本案一审判决大致是600-800元每幅,已经属于偏低的赔偿标准,并不存在鸿志天翔公司主张的判赔金额过高的情形。侯建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鸿志天翔公司停止侵权;2、鸿志天翔公司支付经济赔偿3.9万元(按每幅作品1500元计算)及公证费700元;3、鸿志天翔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诉讼过程中,侯建江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侯建江提交了编号为Ce3h-400、Qtsx-001m、BHJ5S-002、yj45-02等26幅摄影作品的电子底稿。2015年12月23日,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出具《证明》,内容如下:我会会员乔天富于2015年4月30日向该协会提出申请,对其在职工作期间创作的摄影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报社开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乔天富是他在职工作期间拍摄的摄影作品的创作者,乔天富依法拥有这些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对乔天富的摄影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特此证明。2014年5月3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军报社出具证明,表示:乔天富系该社现役专业技术军官,高级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乔天富是他在职工作期间拍摄的摄影作品的创作者,乔天富依法拥有这些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解放军报社(含所属中国军网)和乔天富本人在其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上没有特别约定。2014年6月2日,乔天富(甲方)与侯建江(乙方)签署《摄影作品专有使用授权协议》,约定:乔天富独立创作完成了众多系列摄影作品等(见本协议附件)并公开发表,上述作品均经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依法予以版权登记、版权认证。作为著作权人,乔天富享有授权他人使用并获取稿酬的权利;乔天富自愿将本人以上已发表的,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授予侯建江以专有使用权的方式行使,使用期限为3年,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计算。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乔天富依然有权继续使用上述作品;该专有使用权特指:在中国境内展示、许可他人使用乔天富的作品,并有权以侯建江的名义就第三方违法使用乔天富摄影作品的行为(包括在本协议签署前或者签署后所实施的)采取民事诉讼等方式主张。侯建江行使专有使用权,不得侵犯乔天富依法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侯建江需向乔天富支付专有使用权费,支付方式双方另行约定等内容。《使用授权协议附件》中包括有《嫦娥3号着陆器巡视器成功分离,玉兔踏上月面》、《解放军演练核潜艇基地遭核武器攻击》、《很先进:我军海航部队建成3D模拟空战训练室》、《我军上百艘战舰黄海练兵齐射防空弹饱和攻击》四组照片。2016年8月8日,乔天富出具《说明》,表明其与侯建江就鸿志天翔公司所属网站(www.chinaiiss.com)使用其摄影作品的有关事宜签署著作权专有使用权协议,涉及到的摄影作品以及作品使用情况详见(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456号公证书所载。在上述授权范围内的摄影作品著作财产性权利由侯建江专有使用,其本人不再就此主张有关权利。鸿志天翔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可,认可乔天富及侯建江就涉案作品享有的权利。2014年6月11日,经乔天富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电脑登陆互联网浏览相应页面的内容及过程予以保全证据。据此作出的(2014)京长安内民证字第7456号公证书记载:战略网(网址为www.chinaiiss.com)的“军事��图”栏目中发布的“‘嫦娥3号’着陆器巡视器成功分离玉兔踏上月面”、“解放军演练核潜艇基地遭核武器攻击”、“很先进:我军海航部队建成3D模拟空战训练室”、“我军上百艘战舰黄海练兵齐射防空弹饱和攻击”四个图集中共使用了乔天富拍摄的26幅摄影作品。该公证书还对其他案外作品进行了公证。另查,战略网的主办单位为鸿志天翔公司。鸿志天翔公司对该公证书真实性不持异议,认可其在网站中使用了涉案26幅摄影作品。但主张涉案图集均属时事新闻,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其转发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为证明其维权合理支出,侯建江提交了金额为50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并表示该笔费用共针对7个案件,每案主张700元。鸿志天翔公司对该证据予以认可。为证明涉案摄影作品的价值,侯建江提交了两份获奖证书复印件,显示乔天富分别荣获第十届长江韬奋奖(长江系列)、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创作奖。鸿志天翔公司对该证据予以认可。为证明同类作品的判赔标准,侯建江提交了判决书一份,显示每幅图片的赔偿额约为1500元。鸿志天翔公司对该证据予以认可,但认为原告索要金额过高,会加大新闻传播的成本,不利于作品的传播。庭审中,鸿志天翔公司表示其已将网站中的涉案图片删除,侯建江对此表示认可。上述事实,有侯建江提交的电子底稿、著作权证明、摄影作品专有使用授权协议及乔天富身份证复印件、说明、公证书、公证费发票、获奖证书、判决书以及本院的谈话笔录、询问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以外,著作��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根据侯建江提交的涉案摄影作品的电子底稿、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军报社出具的证明,涉案摄影作品系乔天富创作的职务作品,因无特别约定,著作权归乔天富个人享有。侯建江经乔天富授权取得了涉案26幅摄影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并有权就相应侵权行为单独提起诉讼。鸿志天翔公司对此亦不持异议,故本院认定侯建江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中,鸿志天翔公司未经侯建江许可,在其网站发布的图集中使用涉案26幅摄影作品,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鸿志天翔公司辩称涉案作品属于时事新闻、其转发构成合理使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侯建江要求鸿志天翔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赔偿数额,鉴于现无证据证明侯建江的实际损失及鸿志天翔公司的侵权获利,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拍摄者乔天富的身份、作品性质、拍摄内容、拍摄难度、鸿志天翔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网站的性质、规模及影响力等因素,酌定经济损失数额,不再全额支持侯建江的诉讼请求。其中《嫦娥3号着陆器巡视器成功分离,玉兔踏上月面》、《很先进:我军海航部队建成3D模拟空战训练室》两组图片因拍摄内容多为室内或大屏幕、独创性程度及拍摄难度较低,故酌定为每幅作品600元,《解放军演练核潜艇基地遭核武器攻击》、《我军上百艘战舰黄海练兵齐射防空弹饱和攻击》两组图片拍摄内容为军事演习,独创性程度、拍摄难度较高,故酌定为每幅作品800元。侯建江主张维权合理开支,其主张数额合理并有相应证据佐证,本院对此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鸿志天翔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侯建江经济损失18000元及合理支出700元;二、驳回原告侯建江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询问中,鸿志天翔公司确认对一审判决关于合理支出的认定没有异议。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关于涉案作品著作权权属以及鸿志天翔公司被控侵权行为侵犯了侯建江享有的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认定没有错误,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一审法院判定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金额是否过高。本案中侯建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没有证据能够确定鸿志天翔公司的违法所得,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拍摄者的身份、作品性质、拍摄内容、拍摄难度、鸿志天翔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网站的性质、规模及影响力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并无不当。无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除合理使用之外使用他人作品均应向作者支付报酬,否则构成侵权且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鸿志天翔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亦未支付报酬,集中使用了他人多幅涉案作品,主观恶意明显。故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侵权情节等因素判决《嫦娥3号着陆器巡视器成功分离,玉兔踏上月面》、《很先进:我军海航部队建成3D模拟空战训练室》两组图片每幅作品600元,《解放军演练核潜艇基地遭核武器攻击》、《我军上百艘战舰黄海练兵齐射防空弹饱和攻击》两组图片每幅作品800元的赔偿并不存在赔偿标准过高的问题。至于一审判决认定的合理支出,鸿志天翔公司亦已在二审询问中明确表示不持异议。综上,鸿志天翔公司的上诉请求��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鸿志天翔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洁审 判 员  冯 刚审 判 员  章 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曹翼书 记 员  刘 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