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3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北京阔界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家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阔界科技有限公司,王家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民终38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阔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8层03-92。法定代表人:闫万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小芹,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家虎,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息县。上诉人北京阔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阔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家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8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阔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小芹、被上诉人王家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阔界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阔界公司无需支付王家虎2016年6月1日至8月10日期间工资45462.07元、无需支付王家虎2016年6月18日至8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4206.9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家虎承担。事实和理由:阔界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成立,王家虎于2016年5月18日入职我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王家虎在职期间担任安卓工程师一职,工资标准为每月24000元,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工资按工资标准的80%支付。王家虎于2016年8月10日自动离职。王家虎辩称,同意一审判决。我为阔界公司提供了劳动,阔界公司应当支付我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阔界公司也提供不出劳动合同。阔界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我公司无需支付王家虎2016年6月18日至8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4206.90元;2.确认我公司无需支付王家虎2016年6月1日至8月10日期间工资45462.07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王家虎于2016年5月18日入职阔界公司,担任安卓工程师,工资标准为每月24000元,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工资按工资标准的80%支付。王家虎于2016年8月10日离职,阔界公司未支付2016年6月1日至8月10日期间的工资。审理中,王家虎主张阔界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阔界公司则主张其与王家虎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因人事管理不善,现在找不到该劳动合同,就此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王家虎以要求阔界公司向其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阔界公司向王家虎支付2016年6月1日至8月10日期间工资45462.07元、2016年6月18日至8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4206.90元,并驳回王家虎的其他仲裁请求。阔界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阔界公司未向王家虎支付2016年6月1日至8月10日期间的工资,根据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经核算,阔界公司应向王家虎支付上述期间工资45462.07元。阔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现阔界公司主张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未举证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阔界公司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经核算,阔界公司应向王家虎支付2016年6月18日至8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4206.90元。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判决:一、阔界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王家虎支付二O一六年六月一日至八月十日期间工资四万五千四百六十二元零七分;二、阔界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王家虎支付二O一六年六月十八日至八月十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三万四千二百零六元九角。本院二审期间,阔界公司、王家虎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本案中,阔界公司未向王家虎支付2016年6月1日至8月10日期间的工资,阔界公司理应向王家虎支付该期间的工资。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认定阔界公司应向王家虎支付2016年6月1日至8月10日期间的工资45462.07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阔界公司主张与王家虎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阔界公司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一审法院认定阔界公司应向王家虎支付2016年6月18日至8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4206.90元,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阔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阔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建清审判员 秦顾萍审判员 吴博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