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特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北京中海博大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兴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海博大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兴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特183号申请人:北京中海博大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13号。法定代表人:付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漆小晖,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相文静,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省兴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祁门路388号望湖城金桂苑16幢1301室。法定代表人:耿成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北京中海博大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兴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申请人北京中海博大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北京中海博大国际建设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中海博大国际建设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中海博大国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丽新审判员 龚勇超审判员 尚晓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鸽书记员 张 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