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怀俊与吴明龙、杨为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俊,吴明龙,杨为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1574号原告:王怀俊,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年伟,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从奎,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明龙,男,1973年9月2日出生,现下落不明,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杨为珍,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原告王怀俊与被告吴明龙、杨为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吴明龙、杨为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贤佼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滕小进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