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张庆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张庆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2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胡晓东委托代理人:叶兴华被执行人:张庆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庆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庆成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夏商二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希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