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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2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许莲姑与王春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莲姑,王春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2民初787号申请人许莲姑,女,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申请人王春衡(又名XX),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原告许莲姑诉被告王春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许莲姑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春衡银行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许莲姑以其位于衡阳市石鼓区船山路321西湖购物广场C栋802号私有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春衡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许莲姑所有的衡阳市石鼓区船山路321西湖购物广场C栋802号私有房屋(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01359**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清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甲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