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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山西宸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薛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宸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薛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15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宸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和平苑小区13幢1层。法定代表人:高贵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翠,女,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太钢能源有限公司职员,住太原市,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伟(系被上诉人之丈夫),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信思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职员,住太原市,身份证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朋伟,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信思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职员,住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南路10号1号楼3单元308号,身份证号:。上诉人山西宸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薛翠、李朋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9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宸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以结合房屋产权证办理的实际情况,认可一审判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山西宸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西宸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528元,减半收取3264元,由上诉人山西宸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牛晓斌审判员  冯金林审判员  申延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连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