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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88李达与开化传承家具厂、王康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达,开化传承家具厂,王康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88号申请执行人:李达,男,1976年1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萧县,现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建峰,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开化传承家具厂,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马金路**号。个体经营者:王康慧被执行人:王康慧,男,198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申请执行人李达与被执���人开化传承家具厂、王康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9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开化传承家具厂应给付李达货款265000元及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8元由开化传承家具厂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267638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开化传承家具厂、王康慧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明,开化传承家具厂、王康慧名下无房产。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开化传承家具厂、王康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67638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9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孙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