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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吴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164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女,1968年4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辩护人颜颢,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1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辩护人颜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古桐路XXX弄XXX-XXX号及4-5号其开设经营的无名足浴店内,与卖淫女田某某事先约定嫖资分配比例,并容留其分别与嫖客张某某、缪某某在该足浴店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公安人员查获。当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嫖资人民币80元。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向本院缴纳了罚金人民币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笔录,证人田某某、张某某、缪某某、韦某某、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车库租赁协议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证人陈1的证言笔录、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他人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能积极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吴某某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的嫖资人民币80元予以没收。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气,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嫖资人民币八十元予以没收。吴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浩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