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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破终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中外运物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上海缪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外运物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缪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破终3号上诉人(原申请人):中外运物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范端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昀,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人(原被申请人):上海缪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缪先瑞。上诉人中外运物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公司)因申请被上诉人上海缪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缪氏企业)破产清算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破申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中外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其提出的对缪氏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事实和理由:1、中外运公司与缪氏企业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已经作出生效判决,中外运公司业已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以缪氏企业等名下无可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审法院应当认定缪氏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获悉,缪氏企业目前官司缠身,负债累累,以缪氏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总额已超过其注册资本,登记在其名下的两套房屋也已被抵押及多次轮候查封,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3、现缪氏企业已下落不明,不再经营,法定代表人也无法联系。缪氏企业已具备破产原因,应对其进行破产清算。一审法院查明,缪氏企业于2009年6月22日成立,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注册资本53,913,724美元。2014年中外运公司为与缪氏企业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海民初字第0044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缪氏企业对湖州恒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中外运公司货款人民币15,998,572.65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判决书生效后,由于缪氏企业等未能自觉履行上述义务,中外运公司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以(2015)海执字第3147号予以受理,并于2016年10月20日以缪氏企业等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理中因缪氏企业下落不明,一审法院未能听取到缪氏企业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虽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但受理案件的主要标准是债务人实际缺乏偿债能力,同时在确定是否达到这一标准时需给予债务人就是否能够清偿到期债务进行举证质证的机会,因此,当债务人下落不明而无法进行举证质证时,一审法院无法直接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缪氏企业注册资本53,913,724美元,其资产是否不足以清偿中外运公司债务人民币15,998,572.65元及违约金,尚待审查。申请人现以其债权无法执行到位而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显属不当,中外运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向缪氏企业进行追索。一审法院据此裁定不受理申请人中外运公司对缪氏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本案中,缪氏企业不能清偿其对中外运公司的债务且成连续状态,经相关法院强制执行,因缪氏企业无可供执行财产而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缪氏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破申1号民事裁定;二、指令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汤 征 宇审判员 ��龙平审判员 赵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颖 裔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