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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4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龙作栋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作栋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24刑初67号公诉机关三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作栋,男,1954年2月24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务农,贵州省三穗县人,住三穗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三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三穗县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诉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作栋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承云、被告人龙作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作栋认为位于三穗县国有林场款场分场在款场乡款场村下圭务组冲银世行林范围内的一片山林系其所栽植的林木,以该幅山林栽植过密,不利于树木生长为由,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在2014年、2016年两次对该片山林进行间伐,所间伐的林木出售一部分获款1350元,送一部分给他人,余下的222支被三穗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变卖。经鉴定,龙作栋两次间伐的林木蓄积共计13.4665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登记保存清单、人员基本信息表、公证书、说明书、转包荒山使用权合同、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收据,证人粟多清、龙某1、龙某2、龙某3、杨某1、吴某、龙某4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作栋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龙作栋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作栋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所获赃款人民币1350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龙克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长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