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成都泉城置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彩姿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泉城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彩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1646号原告:成都泉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正港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张强。被告:四川彩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西源大道2218号。法定代表人:彭有志。原告成都泉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彩姿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成都泉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泉城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泉城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牛 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