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杜银花与徐学、徐小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银花,徐学,徐小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2171号原告:杜银花,女,1970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思萌,江苏尔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学,女,1988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告:徐小夯,男,196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588号702室。负责人:王银龙。原告杜银花与被告徐学、徐小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杜银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银花撤回对被告徐学、徐小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支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银花撤回对被告徐学、徐小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6元,由原告杜银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墨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