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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陈荣与陈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陈荣,陈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1民初1027号原告:马陈荣,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被告:陈佩军,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原告马陈荣与被告陈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陈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佩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陈荣诉称:被告向原告现金借款人民币3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归还借款,经多次催还未果,故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陈佩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3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30,000元,借期至2015年5月12日,借款利率按月2%计算,到期后被告未履行清偿之责。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等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理应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与法不悖,依法应予支持。原告另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请求,亦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陈佩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实体权利的抗辩,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佩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马陈荣借款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陈佩军应支付原告马陈荣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以本金人民币3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佩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衍华审 判 员  陈 伟人民陪审员  赵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艳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