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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执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汪青春与周卫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青春,周卫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执1537号申请执行人汪青春,女,。汉族,住双峰县。被执行人周卫兵,男,。汉族,住双峰县。汪青春与周卫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2015)双民三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卫兵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汪青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卫兵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汪青春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卫兵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汪青春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