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43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439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徐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徐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43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08699558-9,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绣路89号。主要负责人:钱群,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嘉露,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骏,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锋,男,1986年2月2日生,汉族,住昆山市。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徐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徐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36240.6元,支付截至2016年6月20日的利息3841.32元,罚息、复利2681.49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二、若被告徐锋未能如期足额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徐锋名下苏E×××××的长城轿车(发动机号为1401009533)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802元由被告徐锋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徐锋名下有本案判决书确认的车牌号为苏E×××××的汽车一辆,本院对上述车辆予以查封(本案查封期限2017年5月5日至2019年5月4日),但因车辆下落不明,均未能扣押到位,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车辆下落。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均未能送达,嗣后,本院前往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查寻徐锋下落,亦未能查找到,申请执行人亦确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40699.1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邮寄退信凭证、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超代理审判员 陈谚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