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某申请执行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59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93年5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1992年1月25日生,汉族。陈某申请执行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豫0882民初20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9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立案后,2017年5月15日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经执行人员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执行,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履行900元,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领取执行款,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882民初20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启审判员 邱召磊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学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