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2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河南在哪儿购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肖晶、马德芝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在哪儿购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肖晶,马德芝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436号原告:河南在哪儿购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三马路。法定代表人:张书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军,该公司员工。被告:肖晶,女,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被告:马德芝,女,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原告河南在哪儿购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肖晶、马德芝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在哪儿购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在哪儿购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河南在哪儿购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思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