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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2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河南在哪儿购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肖晶、马德芝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在哪儿购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肖晶,马德芝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436号原告:河南在哪儿购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三马路。法定代表人:张书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军,该公司员工。被告:肖晶,女,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被告:马德芝,女,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原告河南在哪儿购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肖晶、马德芝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在哪儿购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在哪儿购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河南在哪儿购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思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