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3执8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添利鑫实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华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添利鑫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华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执842-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添利鑫实业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龙西村添利工业区*号宿舍办公楼*楼。法定代表人:蓝添来。被执行人:东莞市华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址:东莞市万江区共联社区古新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黄本财。深圳市添利鑫实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华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惠州仲裁委员会(2016)惠仲案字第05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东莞市华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深圳市添利鑫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东莞市华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产部门、国土部门、工商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部门调查东莞市华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东莞市华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惠州仲裁委员会(2016)惠仲案字第051号裁决书已予以确认,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到有关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执8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思华审 判 员 李文贞审 判 员 黄仲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厚伟书 记 员 李志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