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9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曾成路与李培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成路,李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678号申请执行人曾成路,男,195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李培,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申请执行人曾成路与被执行人李培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做出的(2016)渝0109民初39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培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成路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本院总对总查询及本地四查,并向申请执行人询问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也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的现在住址,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截至2017年5月23日,被执行人李培尚欠申请执行人曾成路案款200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经穷尽执行措施,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9执67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张腾飞审判员 宋帅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镜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