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2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加、吴立信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加,吴立信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特19号申请人:李加,男,195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申请人:吴立信,男,192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朝进,男,195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加与吴立信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7年5月16日经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座落于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中兴村新桥组17号三间两厢(97.5平方米)房产一座,由李加一人继承,其产权归李加所有;二、吴立信表示自愿放弃继承;三、双方无其他争议;四、诉讼费2100元,由李加自愿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加与吴立信于2017年5月16日经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胡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 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