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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恢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方九维、何海琴、方永亮、许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方九维,何海琴,方永亮,许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463号申请执行人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3695925420X,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鑫通汇景街北农村信用合作社西侧。法定代表人赵怀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云春,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方九维,男,1955年5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乌海市。被执行人何海琴,,女,1957年5月25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乌海市。被执行人方永亮,,男,1983年10月25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乌海市。被执行人许丹,,女,1982年8月24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乌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方九维、何海琴、方永亮、许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终结(2017)内0624执恢4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袁 登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永 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