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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特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熊世珍申请江燕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世珍,江燕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7民特38号申请人:熊世珍,女。委托代理人:梅佳,重庆合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燕,女。申请人熊世珍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江燕死亡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峰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熊世珍诉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母亲。2004年,被申请人无故失踪,其家属多方找寻未果。2010年10月19日,申请人向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报案,该局对江燕失踪案进行立案侦查,但被申请人迄今仍下落不明。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江燕死亡。现查明,申请人熊世珍系被申请人江燕母亲。2004年,被申请人无故失踪,其家属多方找寻未果。2010年10月19日,申请人向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报案,该局对江燕失踪案进行立案侦查,但被申请人迄今仍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5月19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江燕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江燕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其死亡。被申请人江燕自2004年失踪后,经有关部门及亲属多方寻找未果,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询,仍下落不明,依法应推定其死亡。故申请人熊世珍申请宣告江燕死亡,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江燕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