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4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常军勇与杨苏平、杨银龙、秦平忠、陵川县礼义镇长土戋 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军勇,杨苏平,杨银龙,秦平忠,陵川县礼义镇长土戋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4民初254号原告:常军勇,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被告:杨苏平,男,现年约40岁,汉族,陵川县礼义镇长土戋村人,农民。被告:杨银龙,男,现年约50岁,汉族,陵川县人,农民。被告:秦平忠,男,现年约40岁,汉族,陵川县人,农民。被告:陵川县礼义镇长土戋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陵川县礼义镇长土戋村。法定代表人:杨振平,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军勇与被告杨苏平、杨银龙、秦平忠、陵川县礼义镇长土戋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军勇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军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军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常军勇负担。审判员 董海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青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