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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王鹏、王双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王鹏,王双双,陈建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649号原告: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机场港区空港五路。法定代表人:邢尧,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刚,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鹏,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被告:王双双,女,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被告:陈建体,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平,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鹏、被告王双双、被告陈建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62元,减半收取2581元,由原告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青峰人民陪审员  高永汉人民陪审员  张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代赏丹书 记 员  金慧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