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魏存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忠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存彬,曹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35号申请执行人:魏存彬,男,汉族,1973年10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汪前近,男,1971年4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曹忠华,男,1973年2月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魏存彬依据生效的(2016)陕0481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忠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劳务费41758元及利息5637.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47元、本案执行费用6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调查银行、房产、工商、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在四川省仪陇县有房产,我院委托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调查,未发现房产情况。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曹忠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王新党审判员 杨豫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