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8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于敏与北京红鼎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敏,北京红鼎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180号原告于敏,女,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被告北京红鼎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2425。法定代表人夏宪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敏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海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福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