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义皇与袁长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皇,袁长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110号原告:陈义皇,女,汉族,1966年1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郧西县人,现住文安县。委托代理人:贺正安,文安县急流口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告:袁长建,男,汉族,1988年3月13日出生,住文安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号际华大厦**层。原告陈义皇诉被告袁长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义皇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自愿,且无规避法律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义皇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义皇自行负担。审判长 何玉水审判员 卢 宁审判员 宋秋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艳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