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赵光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22刑初158号公诉机关桐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光平,男,汉族,1969年10月19日生于贵州省桐梓县,小学文化,住贵州省桐梓县。2016年8月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桐梓县看守所。公诉机关桐检公诉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光平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赵光平饮酒后无证驾驶贵C×××××号小型轿车,从桐梓县娄山关镇沿桐容公路往桐梓县高桥镇方向行驶,当行至16KM+100M(小地名:桥头公交车站)处时与路边李某家房屋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桐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光平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出勘现场时将被告人赵光平当场查获。经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赵光平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05.7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光平具有如下的量刑情节:坦白;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证驾驶;前科劣迹。认定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赵光平的供述,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桐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刑事判决书等。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赵光平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光平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2016年1月12日,被告人赵光平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1996年4月5日,赵光平因犯拐卖妇女、儿童罪,被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光平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赵光平自愿认罪、悔罪,并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光平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光平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05.73mg/100ml,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光平无证驾驶机动车,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光平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光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晓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