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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3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丁建英与贵州安然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建英,贵州安然实业有限公司,丁建英,贵州安然实业有限公司,丁建英,贵州安然实业有限公司,丁建英,贵州安然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15号申请执行人:丁建英,女,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贵州安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鼓场街道河滨路,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国军,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建英与被执行人贵州安然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金沙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3民初14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600000.00元,按月利率1%从2014年8月22日起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并负担执行费7400.00元、诉讼费4900元。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安然集团涉及案件多标的大,被执行人的相关案件均由贵州康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金沙县高坪乡金凤煤矿支付相关款项,本案申请人以加入系列案件执行并分配到相应款项。因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不能执行完毕,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官     民审判员 孙瑛审判员武勇书记员 李  佩  娟书记员 李  佩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