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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淅川县九信电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淅川县九信电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6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淅川县九信电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扬学林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淅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淅川县九信电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我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在执行中,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淅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东执行员 :卢晓娜执行员 : 王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冠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