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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学艳申请陈大刚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学艳,陈大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01执536号申请人徐学艳,女,1986年9月16日生。被申请人陈大刚,男,1982年8月25日生。本院在执行徐学艳与陈大刚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850元(含执行申请费5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2)楚民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祝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