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君与余静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君,余静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178号原告:刘君,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武穴市公安局干警,住武穴市。被告:余静秋,女,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武穴市公安局干警,住武穴市。原告刘君诉被告余静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刘君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刘君负担。审判长 马珊红审判员 史俊杰审判员 彭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建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