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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君与余静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君,余静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178号原告:刘君,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武穴市公安局干警,住武穴市。被告:余静秋,女,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武穴市公安局干警,住武穴市。原告刘君诉被告余静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刘君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刘君负担。审判长  马珊红审判员  史俊杰审判员  彭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建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