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民终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栗学堂、李学亮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栗学堂,李学亮,宜敏亮,王学旺,聂宾宾,何学文,白宏亮,范秀芹,栗棣唐,建月东,张建芳,李黑旦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9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栗学堂,男,195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亮,男,195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敏亮,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学旺,男,196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宾宾,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新灵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学文,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宏亮,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秀芹,女,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栗棣唐,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月东,男,195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芳,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黑旦,男,194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上诉人栗学堂因与被上诉人李学亮、宜敏亮、王学旺、聂宾宾、何学文、白宏亮、范秀芹、栗棣唐、建月东、张建芳、李黑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2016)豫1282民初3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栗学堂以李学亮答应退还栗学堂钱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栗学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栗学堂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952元,减半收取10976元,由上诉人栗学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汤静侠审 判 员 张 玮代理审判员 韩 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雪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