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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民初9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杨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974号之一申请人:熊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棋梓镇。被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潭市镇。被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潭市镇。申请人熊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熊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某某、王某某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的押金5万元及被告杨某某所有的湘C7S9**小车一辆,并以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结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某某、王某某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的押金5万元,查封期间不得支付、转让;二、查封被申请人杨某某所有的牌照为湘C7S9**小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丛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思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