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0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黄金强、黄新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金强,黄新城,百色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金强,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广西博白县人,住百色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黄新城,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山县人,住百色市右江区。一审第三人:百色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远清,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黄金强与被申请人黄新城及第三人百色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5)右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对申请人以公告的方式传唤再审申请人和公告送达判决书是错误的。再审申请人在本案的《买卖合同》书里记有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一审法院可以根据身份证号码查询申请人详细地址,��可以拨打申请人留置在合同的电话号码。一审法院采取公告传唤缺席审理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于2012年1月7日与第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需要支付房屋的首付款共为214408元,同月12日申请人支付51441元,并有第三人开具发票。2012年10月12日向第三人借款102967元(有签订《购房借款协议书》)支付房屋首付款,后还尚欠60000元房屋的首付款是与被申请人借的,上述款项都用于支付第三人房屋的首付款。申请人只向被申请人借款60000元,并于2013年8月22日和2013年9月21日偿还30000元,现尚欠被申请人30000元。上述事实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5)右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并没有查清,导致判决错误。再审申请人在申请再审期间向法庭提供如下新证据:1、2013年8月22日《广西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无折存款业务回单》;2、2013年9月21《广西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无折存款业务回单》。被申请人答辩认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5)右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除对申请人已偿还30000元借款事实没有查明外,其他查明事实清楚,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向法庭提供的新证据质证如下:1、对再审申请人提供的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确实再审申请人已经偿还了30000元借款的事实,由于账目没有理清楚,(2015)右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开庭时没有注意到。2、该两份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因为该两份证据是2013年都形成了,不是一审结束后才形成的“新证据”;再审申请人经一审法院传唤未到庭应诉,未提交证据材料,其已放弃举证、答辩的权利,不能再以该证据提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关于“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之规定,在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申请的再审不符合上述的十三种情形,不予再审。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一审法院可以根据《买卖合同》中记有其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查询申请人详细地址的问题。由于本案是民间借贷并非买卖合同,故再审申请人不能举证证实“不可归责于本人或者未参加诉讼”,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关于再审申请人提供《广西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无折存款业务回单》主张偿还30000元借款事实的问题。由于《广西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无折存款业务回单》是在原判决开庭时就出现的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其要求再审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5)右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黄金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力夫审判员  曲 静审判员  周 玲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维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