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59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马克民,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叶显林,负责人。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万江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24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偿付电梯维修改造费71,715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1,715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14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诉讼费977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至期,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履行。执行中,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车辆、银行、证券、金融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公司在本市无房屋、车辆、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账户中也无足够的存款;至此,本案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已将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潘建华审判员 陈长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