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刑更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华刚信用卡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华刚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刑更87号罪犯王华刚,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文登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威海监狱服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威高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华刚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继续追缴王华刚的违法所得本金人民币219634.79元及利息给被害单位。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威刑执字第22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华刚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4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4日以威检减意[2017]11号减刑提请检察意见书,向本院提出检察意见。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明德、于孔斌出庭履行职务,山东省威海监狱指派赵开梅、龙相杕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威海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王华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奖励四次,缴纳罚没款三万元,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三个月。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山东省威海监狱对罪犯王华刚的减刑提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同意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王华刚的减刑提请。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华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表扬奖励四次,缴纳罚没款三万元。上述事实有罪犯王华刚的入监登记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表、消费明细、罚没款单据及证人鞠某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华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其系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减刑依法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华刚减去有期徒刑八日。(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辉审 判 员 王军志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金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