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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沈萍萍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萍萍,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460号申请执行人:沈萍萍,女,汉族,1975年8月17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房易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458号。负责人:李若庭,该公司经理。沈萍萍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宁裁字第027-11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沈萍萍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南京仲裁委员会(2017)宁裁字第207-11号仲裁裁决由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郑之平审判员  沈晓蓓审判员  张彦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晓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