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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6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朱某某德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琼9006民初701号原告:吴某,女,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被告:朱某,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原告吴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以因被告朱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蒋佩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陈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