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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行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道州、张道庆等与胶州市里岔镇人民政府等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州,张道庆,张道娥,王赵华,胶州市里岔镇人民政府,胶州市里岔镇大草泊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1行初84号原告张道州,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张道庆,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张道娥,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王赵华,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胶州市里岔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胶州市里岔镇。法定代表人司呈玉,镇长。被告胶州市里岔镇大草泊村委会,住所地胶州市里岔镇大草泊村。原告张道州、张道庆、张道娥、王赵华与被告胶州市里岔镇人民政府、胶州市里岔镇大草泊村委会其他行政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道州、张道庆、张道娥、王赵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管德志审 判 员  刘婷婷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