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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执13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何建波与苏州双翔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波,苏州双翔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13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建波,男,198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陇县。委托代理人邵志远、刘晨,江苏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双翔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合兴东路。法定代表人高祥。何建波与苏州双翔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吴劳人仲案字(2016)第556号仲裁裁决已生效。依该裁决,苏州双翔模具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何建波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495.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339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472元、鉴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720元、经济补偿金1680元,合计104118.60元。权利人何建波以苏州双翔模具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双翔模具有限公司支付104118.6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标的104118.60元,执行费1462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12台设备已由本院(2016)苏0506执182号执行案件处置完毕,无余款可供分配,其余设备系融资租赁,其不拥有所有权;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苏E×××××、苏E×××××、苏E×××××汽车三辆已经被本院查封,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除此,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由裁定书、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除由他案查封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苏E×××××、苏E×××××、苏E×××××汽车三辆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劳人仲案字(2016)第556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敏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虞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