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庄甸勃、烟台德辅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甸勃,烟台德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庄甸勃,男,生于1971年4月25日,汉族,住龙口市。被执行人:烟台德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山区。法定代表人:曹经庚,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甸勃与被执行人烟台德辅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烟台德辅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林人民陪审员 姜守强人��陪审员姜秋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岳修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