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鲜侠与刘海峰、张福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鲜侠,刘海峰,张福鱼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691号原告:王鲜侠,女,1953年12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刘海峰,男,1949年5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第三人张福鱼,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鲜侠诉被告刘海峰、张福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鲜侠撤回对被告刘海峰、张福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朱艳芳审 判 员 邱艳萍人民陪审员 XX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