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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3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湖南三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戴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三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戴某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3539号申请人:湖南三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联丰路109号华润橡树湾二期1栋2302房。法定代表人:旷野,董事长。被申请人:戴某,男,汉族,1990年1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申请人湖南三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戴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三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戴某银行存款共计4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湖南三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就其财产保全申请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限额460000元的保险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三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戴某名下银行存款总计46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谭雄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