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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2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管庆国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中心支公司、王坤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庆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中心支公司,王坤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390号原告:管庆国,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无职业。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中心支公司,地址:伊春市伊春区红升办永红社区永红小区黎明路44号。法定代表人:张启海,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坤鹏,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无职业。原告管庆国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庆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玉贤人民陪审员  高桂兰人民陪审员  徐福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坤 关注公众号“”